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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检察机关:抛弃"卷宗主义"推进庭审实质化

    时间:2017-07-06  来源:正义网  作者:刘德华 史兆琨

    【原标题:抛弃“卷宗主义”推进庭审实质化

    四川检察机关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被告人周某将挪用款项大部分用于网络游戏赌博。为获取被告人支付宝交易信息,证明公款的挪用去向,我院技术部门在侦查阶段参与了对淘宝公司服务器的远程勘验工作,收集了大量的电子证据,现在申请我院勘验检查人员对远程勘验过程提起作证。”这是四川省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挪用公款案庭审现场的一幕。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四川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推进改革。记者采访了解到,在证人出庭、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诉讼监督等方面,四川省检察机关推出了一些典型做法和创新举措,取得显著成效。

    多措并举完善举证质证方式

    在改革中,关键证人“应出尽出”在四川省检察机关已成共识,并得到了实际践行。2016年,四川省证人出庭1178件次,2017年1月至5月证人出庭达358件次。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检察机关主动申请出庭。2016年检察机关主动申请出庭的证人就占了出庭总人数的88.4%。

    “在李夏特大运输毒品案中,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审查后发现,被告人李夏辩称侦查机关对其进行威胁引诱式发问,因此,在庭审中公诉人申请参与讯问的2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结合该案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其他在案的客观证据,侦查人员的出庭证言得到法庭采信。”四川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龚军辉介绍道。

    据了解,侦查人员属于四川省检察院在全省推广的“四类人员”出庭作证中的一类,其他“四类人员”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专门知识的人。

    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庭审实质化的重点在于抛弃“卷宗主义”,落实直接言词原则。通过大量证人出庭,澄清控辩争点,消除法官疑虑,增强起诉证明的效果。

    “除证人出庭外,推动多媒体综合示证也是四川省检察机关完善举证质证方式的重要举措。”四川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立克幸义告诉记者,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依托电子卷宗研发的“出庭一体化平台”示证系统被最高检在全国推广。

    在郑明栋故意伤害案的庭审现场,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出庭人员熟练运用“出庭一体化平台”示证系统进行举证、质证,除将传统的书证、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通过多媒体进行展示外,还播放了执法记录仪视频,双方围绕被害人被刺伤致死的结果是否确系被告人郑明栋所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以及被告人是否为自首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据悉,2016年,四川省共有659件案件通过多媒体载体对证据进行直观生动的展示,真正做到了“将证据展示在法庭”。

      严把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关

    和庭审指控一样,诉前主导、审前过滤环节同样不容忽视。张树壮认为,诉讼制度的改革并不是降低审前程序的重要性,而是对侦查、起诉提出了必须经得起实质化庭审检验的更高要求。以证据为核心,四川省检察机关突出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倒逼提高侦查取证质量。

    宣汉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李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时发现,由侦查人员找到的井下雷管、炸药未附勘验笔录,仅有提取笔录;虽然提取笔录记载炸药的重量为18公斤,却无相应的称重记录;涉案炸药、雷管的照片未附制作时间、人员,来源不明。

    “这些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未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对此案排除相关证据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宣汉县检察院该案办案人员解释道。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间,四川省检察机关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712件,同比上升6.2%;启动非法证据排除178件,排除非法证据86件,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不捕9442人,不起诉2170人。

    据立克幸义介绍,四川省检察院还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危险驾驶等常见罪名出台证据收集指引,与四川省公安厅会签下发命案、重大毒品案件引导取证意见。此外,在合理利用现有法治资源、发挥不起诉裁量权的作用方面,四川省检察机关也作出了很大努力,对已构成犯罪但没有刑罚必要的适用酌定不起诉。

    在四川省广安市检察院办理的田某贩卖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均提出田某在侦查环节遭到刑讯逼供,申请排除相关供述。广安市检察院及时核实,查明侦查环节数次讯问仅一名侦查人员进行;犯罪嫌疑人入所后即多次服用消炎镇痛类药物;入所后被送医院治疗发现,较其到案前,犯罪嫌疑人的腰椎出现新骨折等情况。经慎重决定,广安市检察院将田某在侦查环节的相关供述予以排除,对田某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重视刑事抗诉为龙头的检察监督

    “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要重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我们把检察监督作为改革的重要保障,以刑事抗诉为龙头促进审判合法和裁判公正。”张树壮表示。

    2015年8月,杨某、罗某以邀约喝酒为幌子骗杜某相见后,以暴力和言语恐吓的方式强行与杜某发生了关系。两天后,杨某、罗某被杜某及其男友陈某等人带至派出所。到派出所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阆中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应认定被告人自动投案,且符合自首规定,一审属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南充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南充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改判。

    据悉,2016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423件,同比上升24.1%,抗诉意见采纳率为79.6%,同比增加3.4%。2017年1月至5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已提出刑事抗诉189件。

    “要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正确处理‘敢抗’与‘会抗’的关系,不能随意草率抗诉,影响监督效果,杜绝为转移矛盾而‘硬抗’、因面子而‘乱抗’、为考核而‘瞎抗’,使每一起案件抗之有据、抗之有理、抗之有效。”张树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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