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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生站女出纳贪污23万元 心生害怕自首退赃轻判2年

    时间:2017-07-13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敬东

    正义网来宾7月13日电(通讯员 陈敬东)因装修房子急需用钱,广西一计生站出纳覃某竟打起社会抚养费的主意,先后贪污23万多元,后害怕被人发现,主动向领导如实交代并退出违法所得。日前,经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覃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覃某系象州县某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出纳,一人负责全站的财会收支。计生站的职责之一是收取社会抚养费。被征收对象主动缴纳的,由覃某收取开票;被征收对象未缴纳的,由象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执行,待象州县法院在执行收取到社会扶养费后,直接转账存入百丈乡计划生育站的账户,亦由覃某负责核收开票。于是,覃某利用其经手财物之便及财会上的漏洞,从2008年12月至2010年9月,在象州县法院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转存入计生站的账户后,先后69次套取群众缴纳的社会扶养费共计141300元。

    另外,在2009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覃某在收到群众主动缴纳的社会扶养费时,17次套取应缴而未缴的金额90570元。覃某将非法占有的国有财物用于购买、装修个人房屋。由于害怕被人发现其套取社会抚养费的行为,2013年6月,覃某主动向计生站及乡政府领导如实交代其套取社会抚养费的事实,并于2013年6月4日至8月30日,退出非法所得款至单位账户。2014年3月,覃某主动到象州县监察局交代其套取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单位财务职位上的便利侵吞其保管的社会抚养费2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覃某在其犯罪事实没有被办案机关掌握前,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覃某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覃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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