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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论:小保姆 大问题

    时间:2017-07-26  来源:正义网  作者:沈占明

    一个朋友四十多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准备再次当爹。可谁照顾宝宝呢?父母年纪大了,自己和老婆都是独生子女,算来算去只能去找保姆。但去家政市场一问,嚯,包吃包住最低工资5000块,比他的工资还高。人家说了:别嫌贵,北京的月嫂比这贵多了。

    朋友的情况在时下中国很有代表性,是保姆刚需的中坚力量。保姆以前叫小保姆,是个小问题,是个小开支。但现在保姆的收入赶上了时代的步伐,走在了时代的前列。开支虽巨,但形势所迫,也得忍痛割肉。保姆收入上去了,服务呢?

    准入门槛还是很低:下岗工人、农村妇女、十七八岁、四五十岁,随便什么人,只要愿意,都能瞬间成为保姆。监管很松:在家政公司报个名,交点费,弄个健康证(有的连健康证都没有),就能静待客户上门了。曾经是个精神病?是个残害幼童刑满释放分子?谁管你那个!责任很轻:给孩子灌安眠药、掐打孩子(就不说放火烧死主人全家的事了),绝大部分主人发现不了,即使偶然被发现,拎包走人换个人家就是了。报警?警察不管这个。要是主人激怒之余打了保姆几下,那警察就管了。

    电影《桃姐》描绘的那种雇主和保姆情深义重的场面一去不复返了。如今雇主把保姆领进门,把襁褓中的孩子交给她,脸上微笑,内心警戒。很多时候不得不再给保姆找个监督人,实在找不到,就偷偷装个监控什么的。保姆不爽,雇主心焦,日子过得那叫一个累。

    累是因为职责的错位。很多应该负责的人没有负责,不该负责的人瞎忙活。

    例如家政公司。现在很多保姆出了事,家政公司一推六二五,站在旁边看雇主和保姆互掐。其实,家政公司向雇主推荐保姆,雇主从家政公司雇用保姆,这才是真正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应该签订一个详细的合同:各自的责权利是什么?保姆(雇主)出了问题,给雇主(保姆)造成了伤害或损失,公司如何赔偿(索赔)等等。公司和保姆也应该有个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为劳务合同特有的亲身服务性,公司可以要求保姆提交保证人或保证金。

    例如行业协会。目前全国性的家政行业协会还没成立,但有一些地方性的小规模协会,协会的成员主要是家政公司。这种协会是保姆的娘家人,更应该是保姆的监督人。所以,系统、准确、及时掌握保姆的个人信息是其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这个信息不能仅仅是什么身高体重年龄,而是包括从业履历、性格、精神状况、前任雇主评价等等,通过信息的筛选评价,把那些不适合从事保姆工作的人剔除出去。当然,各个地方性协会最终还是应该组成一个大的全国性协会,实现信息共享,对所有从事保姆工作的人实行分类管理,建一个齐全的红名单和黑名单,让那些坏保姆此处不留爷后,别处也留不了她这个爷。

    例如法律。保姆给孩子吃安眠药、抽孩子耳光、用针扎孩子、各种虐待,严重侵犯他人身体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得清清楚楚,怎么就成了普通民事纠纷而不是案件了?难道一定要保姆放火把雇主全家烧死才是案件?在美国,父母打孩子屁股超过五下就涉嫌犯罪;在中国,保姆给两个月的婴儿灌药抽嘴巴反倒平安无事?有关部门在类似案件中的缺席怎么看怎么都说不过去。

    过去保姆一进门,雇主通常会说一句很俗套很虚伪的话:这就是你的家,你就是我们的家人。现实中,当然有美好的故事流传,但也有很多悲剧闹剧发生。事情过后,我们反思一下,不如索性抛下这张假模假样的人情面具,一切按法律办事,按合同履行,丑话说在前头,责任标在纸上,这也许是根治保姆乱象的一个思路。

    (作者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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