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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评:助推快递实名制,规定应细化

    时间:2017-07-26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郑博超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于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这一条因被媒体在标题中点出,赢得了很多关注。

    近年来快递业发展迅速,快递安全也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快递屡屡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充当违禁物品非法买卖和运输的便利通道,不仅给执法部门查扣涉案违禁物品带来麻烦,也方便了处于不法犯罪两端的卖方和买方的“隐身”。很多情况下,即便执法部门查获了违禁物品,也不能锁定买卖双方,导致案件难以顺利办结,对犯罪分子不能及时予以惩罚。

    快递实名制,就是适应这种需要推出的。专家和办案部门人员都认为,如果严格实行快递收寄双方的实名制,那么就会为追查借助快递买卖、运输违禁物品的不法分子提供线索,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实名信息对犯罪的上下源头顺藤摸瓜进行追查。更重要的是,快递实名制会对利用快递实施犯罪的不法分子形成有力的压制和威慑。

    现实是,快递实名制推出一年来,却在实行中遭遇尴尬。一方面,寄件人不配合。很多寄件人不愿配合快递员查验实名信息,这其中有不理解的因素,更多的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担心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被泄露。另一方面,是快递员不积极。当核验寄件人信息可能会使快递员丢掉当前生意,或者耽误接更多生意,同时不核验寄件人信息并不影响接单时,对快递员核验寄件人信息态度不积极,就很容易理解了。

    快递实名制在现实中遭遇的尴尬表明,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有据可查的监管和刚性的追责体系,只靠倡导和自觉是不够的。核验环节是落实快递实名制的关键一环,也是难点之一。比如,快递人员核验身份信息时,是拿身份证进行肉眼比对就算完成,还是要将身份证上的信息输入公安机关的个人信息系统进行深度验证;核验与否是靠快递员、寄件人签字认可这种传统方式完成,还是通过更客观更准确的电子证据留痕来完成,等等。如果没有明确的、细化的规定,就会为核验环节的蒙混过关留下缝隙。

    立法是顶层设计,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未雨绸缪。为此,有必要细化规定,增强规定的操作性。不仅要规定核验的内容,还应对核验的方式、核验证据的留存备查、核验过程的监管及快递员责任的追究,给予明确的规定,并为行业制定实施细则给予授权,对快递公司建立具体操作规程提出权责明确的要求。

    坐实快递实名制,需要更明确的立法和更到位的执法监管。特别是考虑到处于快递实名制最前端的寄件方(收件方)和快递员都有消极抵触心理,这部立法就更不能过于粗疏、过于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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