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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孩骑共享单车身亡索赔878万 企业的责任边界在哪儿?

    时间:2017-07-27  来源:正义网  作者:安伟光

    正义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安伟光)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将共享单车提供方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此案一经报道便引发网友热议。

    未满12周岁儿童采用非正常手段骑车上路逆行,能否据此认为ofo监管失责?从网络游戏到共享服务,近年来受害一方要求企业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的呼声愈发突出,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到底在哪里?

    平台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现有报道来看,共享单车平台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邱宝昌认为,如果要厘清共享单车平台的法律责任,至少需要从交通事故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及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三方面来分析。

    “首先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只针对于肇事双方,而共享单车平台显然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邱宝昌介绍说,本案中受害者父母将ofo与肇事方一同起诉至法院,主要还是追究ofo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共同侵权责任。但ofo作为共享单车服务的提供者,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就是说,ofo提供的共享单车服务首先需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车辆本身没有安全质量问题,ofo就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邱宝昌解释说。

    “原告代理律师曾表示,悲剧发生时受害者所骑的车辆上并未有任何‘未满12周岁禁止骑行’的警示标志。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则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进一步分析说,如果事实确如原告代理律师所言,那么ofo就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而这可能是ofo唯一需要承担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此持不同看法。他认为,首先ofo平台注册时,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使用,因此ofo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其次受害者的父母也曾表示,自己和受害人都没有注册过ofo,这就意味着受害者是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的共享单车,因此ofo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企业可以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根据要求完善其产品,但这并非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其产品质量没有出现问题,且没有任何过错,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如果消费者因使用企业产品出现伤亡情况,即使企业没有相关法律责任,出于道义层面考虑也可给予死者家属适当补偿,补偿有别于赔偿,是非强制性的。而这也体现了大型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朱巍补充说。

    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这起事故中受害人已满11岁,属于限制行为人,且非长时间脱离大人监管,监护人不可能像24小时盯着。因此就本案而言,很难定义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对此陈耀东认为,该理由过于牵强,不能成立,“我国法律上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其中并没有过程或时间因素需要考量。因此,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不体现在过程,而在于结果。哪怕受害人仅脱离了监护一瞬间,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监护人就属于未尽到监护责任,和脱离监护时间的长短没有必然联系。”

    “近年来从游戏领域到共享经济领域,在相关热点事件中,总会有舆论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本无可厚非。但也不能一味苛求企业去承担社会责任,反而忽视了家长本身应尽的责任或义务。”朱巍补充说,“如果在相关事件中,监护人没有尽到其监护教育的义务,且在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后,反而要求企业对此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未免有推脱责任之嫌。”

    是否构成公益诉讼?

    在该事件中社会议论焦点在于原告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原告代理律师曾表示:“此次诉讼不仅是为了未成年人事故受害人的死亡寻求民事赔偿,更是一个公益诉讼。”

    2017年7月1日,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这意味着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或人民检察院,而本案中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搭配公共利益,但因诉讼主体为个人,因此该案只能认定为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私益诉讼,并非公益诉讼。”邱宝昌分析说,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ofo的机械锁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在向交通管理、工商等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召回相关缺陷产品。

    “但发出司法建议只能在法院判决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很难支持该诉讼请求,因为该诉求已超出了民事诉讼的范畴。”陈耀东补充说,“因此相比等待法院制发司法建议,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ofo机械锁存在安全隐患,不妨直接携带相关证据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如何厘清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

    《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而10月起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更是将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由公司扩充至一切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法人。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越来越强调企业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那么目前企业至少需要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呢?

    “我认为不管是《公司法》还是《民法总则》中提到的社会责任,更多表现为一种倡导性的规定,而不具有强制性。”陈耀东认为,社会责任本身是较为抽象的,不能脱离某一特定语境后空谈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应体现在其具体行为中。如本案中,即使法院判决ofo不承担任何相关民事责任,ofo仍召回没有安全警示标志的车辆,并给予原告父母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那么此举就体现出ofo承担了其相应的社会责任。”

    “此外,还要避免将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混为一谈。”朱巍表示,如果在司法中还要求企业承担法律之上的社会责任,就是对企业的不公平。

    朱巍补充说:“法律责任就是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边界,而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体现在道德层面上,并没有上限。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不能强制要求企业表现出极高的道德品质,也不能倡导企业只依法而枉顾道德,二者应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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