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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还毁灭证据 受良心谴责去自首

    时间:2017-07-31  来源:正义网  作者:覃福生

    正义网桂林7月31日电(通讯员 覃福生)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非但不救治伤员,反而驾车逃逸,后来受到良心的谴责,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法院以犯交通肇事判处莫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现年40岁的莫某,是荔浦县人。2017年2月25日19时许,莫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荔浦县马岭镇往荔浦县城方向行驶,当莫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马岭镇大桥头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黎某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莫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莫某为毁灭证据自行对肇事车辆进行维修并把损坏的部件丢弃河中。

    在法律的震慑和良心的谴责下,莫某于3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荔浦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莫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莫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莫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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