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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在津举办

    时间:2017-09-26  来源:正义网  作者:党小学

    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现场。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发言。

    正义网天津9月26日电(记者 党小学)“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有序落实,我国企业将获得更多国际投资贸易契机,我国政府应当以显而易见的方式,引导、促进‘走出去’的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充分尊重国际环境法和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并将保护生态及环境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9月23日,在天津举办的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上,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的发言,受到来自国内外的与会专家学者的肯定。

    孙佑海介绍,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多次强调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必须坚定守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这就要求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坚持共享原则,全方位推进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对外投资企业走出去要充分重视已有的国际环境条约,这是国际环境法制的基石。”孙佑海说,总体上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本身并不完善,但投资企业不能以此为借口,忽视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否则悖离了“一带一路”战略所倡导的互利共赢成就命运共同体的根本目的。

    据了解,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及投资协定当中,较少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规定其中。即使我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中有环境保护条款也颇为笼统,缺乏专门性操作条款。

    孙佑海认为,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当主动引导“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环保合作,率先在双边或多边条约中设立相关环境保护条款,可以适当参考相关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加入环境规则条款,细化“投资与环境”的义务。

    “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过程中,除了遵守基础性的国际法律依据,也要对国际环境‘软法’给予应有的尊重”孙佑海说。他表示,在推进绿色“一带一路”的基础性国际法律依据中,不仅包括与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相关的全球性环境公约、投资协定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硬法”文件,也涵盖了宣言、决议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文件,“软法”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促使承担应有的义务,有助于推动绿色发展。

    本次研讨会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上海纽约大学等联合举办,来自国内外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此次国际研讨会共分为绿色“一带一路”和环境标准问题、中国对外投资贸易的环境标准问题、投资环境标准和法治保障措施、全球绿色治理四个专题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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