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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桑珠孜区法院发出首例“缓刑禁止令”

    时间:2017-05-11  来源:  作者:
    桑珠孜区法院发出首例“缓刑禁止令”发布时间:2017-05-11 09:31 星期四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拉萨5月11日电(记者 刘玉璟)近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普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刑罚,同时依法判决禁止普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据悉,这是该法院首例对罪犯适用 “禁止令”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后,为加强对普某的法制教育,依法发出“缓刑禁止令”。在此期间,被告人普某应当遵守法纪,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悔过,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2016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普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过马路的被害人尹某某撞倒后驾车离开现场,造成行人尹某某受伤并由报案人送往医院抢救。十几分钟后,被告人普某又返回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害人尹某某由于呼吸循环衰竭、脑疝形成、重型颅脑损伤所致,于2016年2月12日凌晨3时55分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普某负全部责任,因其事后积极支付药费,并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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