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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车期间溺亡 教练驾校担责

    时间:2017-05-22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金豪

    26岁小伙小周在学车期间下河游泳不幸溺亡,出门学车却传来这个噩耗,小周的家人无法接受,把教练洪某和驾校一并告上法院。日前,金山区法院判决教练洪某赔偿12万余元,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6月14日上午,洪某带领小周等三名学员,来到金山卫镇进行驾驶训练。9时许,洪某让学员们休息。其间,小周离开车辆及练习场地,进入一旁无名自然河中游泳,后溺亡。小周下河前,洪某还录制了其脱衣下河的小视频并发布在微信朋友圈。

    小周的家人将洪某和驾校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38万余元。小周的家人称,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事发过程中,洪某未尽到阻止、告知义务,也未尽到救助义务。此外,洪某无驾驶教练资格,驾校亦应负管理责任。

    洪某辩称,小周下水前自己曾提醒其不要下河游泳,事发后也积极进行了救助,救助不成后报了警。对于小周的溺亡,洪某表示很惋惜,并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数额方面7%的赔偿比例比较合适。

    驾校则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

    金山区法院审理查明,洪某对外以该驾校的名义招收学员,在考试前将学员送至该驾校所在地安徽六安市进行训练、考试。由于安徽较远,洪某于是在考前组织学员在金山区进行练习。洪某既无准教证、无从事驾驶员培训的资质,也无经过审批的驾驶员培训场地,只不过借用该驾校的名义及资质在上海招收学员。洪某的行为是违反规定在先,基于此,在小周下河游泳时,洪某负有超出一般人的义务对其进行劝阻和提醒。驾校的行为也是违反规定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小周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轻视风险下河游泳,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赔偿12万余元,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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