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美:
经查,2016年2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德市分公司重要客户业务二部通过200001314号财务凭证报销会议费11,100元,该笔费用实际用于支付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保财险常德市分公司关于重客二部费用列支的情况说明;涂某等2人对凭证报销的情况说明;刘某等4人对重客二部费用列支的情况说明;重要客户二部费用审核流程说明;200001314号财务凭证、记帐凭证复印件;《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会议费管理办法》打印件;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关于未委托焦某临时代理公司重要客户业务二部负责人的说明》、《关于谈法美同志聘职的通知》;你及焦某关于责任人情况的说明。
我局认为,人保财险常德市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重要客户业务二部副经理(负责全面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长沙窑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