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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6)5号)

    时间:2016-11-01 19:04:19  来源:  作者:

    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宁波中支)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16号科创大厦8楼

    负责人:花锡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人寿宁波中支涉嫌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阳光人寿宁波中支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年1月-9月,阳光人寿宁波中支分别承保了483份投保人为浙江省外机构的团体险保单,投保人的注册地和营业地、保费来源地、被保险人工作地均在浙江省外,保费共计220.37万元。

    上述事实,有阳光人寿宁波中支投保资料,系统截屏,保险凭证,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阳光人寿宁波中支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阳光人寿宁波中支责令改正,警告,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行政罚(没)款专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宁波海曙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33101984436058000107)。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宁波保监局法制处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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