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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71号)

    时间:2016-11-25 10:47:51  来源:  作者:

    受处罚机构: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

    你公司2016年6月29日承保“湘K-E99**”车辆的商业车险业务。公司业务系统中显示该笔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张某某,行驶证车主为“冷水江市邮政局布溪邮政营业中心”。你公司按照“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车辆使用性质承保。经查,“湘K-E99**”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张某某。该笔业务你公司应按 “家庭自用汽车”承保。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平安产险娄底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李洪阳出具的情况说明,该保单的承保资料及保费收入凭证附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1)公司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有失,在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没有认真查验,导致错误适用保险费率的投保事件。(2)告知书中所述事实确系员工工作失误、材料审核不严造成,但不构成公司的主观故意行为。综上,你公司恳请我局免除或降低处罚。

    我局经研究,认为:你公司的行为客观上确已构成《保险法》第170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时,已充分考虑到你公司提出的上述理由,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长沙窑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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