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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冀保监罚〔2016〕15号

    时间:2016-11-22 15:03:07  来源:  作者: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

    住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小胡庄商住楼

    主要负责人:纪常猛

    姓名:纪常猛

    身份证号:13282119730521****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经理

    住所: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芦庄子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纪常猛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将部分上门业务虚挂在公司直销展业人员名下套取费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说明和文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在法定期限内,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纪常猛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认为:一是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已于2016年9月将上述违法问题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报表中进行了上报,符合免予处罚范畴。二是在未收到保监局现场检查通知前,人保财险廊坊市分公司就上述违法问题,已对燕郊营销服务部进行了检查,并进行了内部责任追究。三是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已经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因此,恳请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机构和个人免于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我局报送《关于上报“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报送了上述违法问题的自查整改情况。二是2016年9月21日人保财险廊坊市分公司签发《关于对燕郊营销服务部信访核查及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向我局报送了上述违法问题的自查整改情况。三是我局2016年9月6日至9月8日现场检查期间,以及2016年9月21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签署之前,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并未向我局检查组说明已就上述违法问题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中发现、并整改上报。综上,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认定违法事实在先,公司报送“两个加强、两个遏制”自查整改情况在后。因此,对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纪常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

    纪常猛时任人保财险燕郊营销服务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纪常猛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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