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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保监罚〔2016〕22号)

    时间:2016-12-02 15:43:36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四川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代理”)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88号1层

    主要负责人:郭翼

    当事人:郭翼

    身份证号: 51021319740717****

    职务:时任新安代理临时负责人

    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正版,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安代理、郭翼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安代理存在未按期申请许可证延期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新安代理临时负责人郭翼,对此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申请材料收文回执、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任职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新安代理罚款伍仟元(¥5,000.00);

    二、对时任新安代理临时负责人郭翼警告并罚款伍仟元(¥5,000.00)。

    请严格按照《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保监发〔2007〕212号)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成都东城根街支行

    账 号:741151018980000011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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