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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77号)

    时间:2016-12-01 15:33:07  来源:  作者:

    彭灿宇:

    经查,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120190039001631909**号交强险保单及120190039800558646**号商业车险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某,车牌号为湘AUC6**,交强险保单保费为665元,车船税360元,商业车险保单保费为5100.5元,合计应收取保费6125.5元。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采取向某网站购买1550元积分的方式, 由某网站先行垫付应由陈某支付的1550元保费, 实际收取陈某保费4575.5元。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保单的复印件、抄件及系统截屏资料扫描件,相关会计凭证扫描件,某网站开具的积分服务费发票扫描件,涉案保单的电销录音光盘及录音书面记录,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彭灿宇任职情况的说明》,你本人签字的《直接责任人确认书》等。

    我局认为,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你作为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本部新渠道分部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长沙窑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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