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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79号)

    时间:2016-12-28 10:44:49  来源:  作者: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公司:

    经查,2015年8月,你公司承保永州市**公司城市公交车商业车险,保单号011543110201033500****,车牌号为湘M045**,你公司按36座承保。经调查,车牌号为湘M045**机动车的行驶证记载核定载人数66人,你公司未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记载的核定载人数承保。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华联合永州中支关于湘M045**承保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01154311020133500****号机动车保险单承保档案复印件;永州市**公司出具的湘M045**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中华联合永州中支承保系统截图;2012年机动车辆承保操作实务。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拟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公司主动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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