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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时间:2016-12-20 12:10:26  来源:  作者:

    皖保监罚〔2016〕26号

    当事人: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立康代理安徽分公司”)

    地 址:芜湖市镜湖区百蕊山庄30#楼25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张春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立康代理安徽分公司涉嫌违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京立康代理安徽分公司现有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场所与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的经营地址不一致,公司变更地址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对账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北京立康代理安徽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北京立康代理安徽分公司作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保监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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