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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时间:2016-12-20 12:10:22  来源:  作者:

    皖保监罚〔2016〕28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

    下简称“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

    地 址:阜阳市清河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郑亚东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以下

    简称“人保财险阜南支公司”)

    地 址:阜南县城关镇谷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赵雷

    当事人:赵雷

    身份证号码:34212719710711XXXX

    当事人:张允忠

    身份证号码:34210119621109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及下属阜南支公司涉嫌违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及下属阜南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2016年1月至8月,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通过将其他渠道业务虚挂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名下套取佣金,用于支付其他合作机构手续费及发票税费。本项业务原为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下属颍州支公司推动实施,后于2016年3月末划归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管理。

    2.2016年1月至8月,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下属阜南支公司在费用报销过程中,通过虚列防预费、业务宣传费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支付合作运输车队手续费及发票税费。

    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时任经理周杰对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保财险阜南支公司时任经理赵雷、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时任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张允忠对上述第2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服务合作协议、手续费清单、会计凭证、系统审批流程截图、现金收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人保财险阜南支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罚款12万元,对人保财险阜南支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阜南支公司时任经理赵雷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时任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张允忠警告并罚款4万元。考虑到人保财险颍州支公司时任经理周杰已离世,不再追究其个人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保监局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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