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罚〔2016〕46号
当事人:韩勖
住 所:重庆市渝北区五红路66号15幢****
身份证:51022819720102****
经查实,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编制虚假投保资料。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员工使用虚假印章、利用图像处理软件编制虚假投保资料,合计保单件数1765件。
2.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通过虚假报销招待费用套取资金121,932元,实际用于业务支出。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会计凭证、相关勘验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两项行为构成编制虚假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韩勖时任利宝保险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工作,应承担直接主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韩勖警告并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