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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保监罚〔2016〕50号(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秦火生)

    时间:2017-01-04 18:49:54  来源:  作者: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6〕50号

    当事人:秦火生

    住 所:重庆市渝北区锦龙支路****

    身份证:51230119740813****

    经查实,2015年2月至10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电销人员在保险销售服务活动过程中,采取夸大收益、夸大保险责任、以即将停售为由宣传实际并未停售的产品等方式,欺骗投保人。共涉及保单8笔,实收保费金额7.26万元。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电销录音及录音整理稿、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构成欺骗投保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秦火生时任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电销中心实际负责人,应承担直接主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秦火生警告并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兴业银行(601166,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邮储银行、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或平安银行(000001,股吧)等代理银行缴款,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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