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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6〕164号)

    时间:2017-01-04 18:49:29  来源:  作者:
    闽保监罚〔2016〕164号

    当 事 人:谷颖镔

    身份证号:350402198802xxxxxx

    地 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三明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谷颖镔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谷颖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新华人寿三明中支存在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行为。该公司2015年7月28日召开的培训对象为代理人的主管培训班材料中,使用的《新<国十条>后保险备受关注,频繁利好信息印证行业美好未来》课件,简单把保险等同于银行存款进行加减计算。谷颖镔作为该公司时任培训部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新华人寿三明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谷颖镔予以警告,并处以4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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