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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保监罚2016(20)号)

    时间:2016-12-28 14:07:18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保监罚[2016]20号

    当事人:诺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36号图书大厦6层623室

    机构负责人:万根成

    当事人:万根成

    身份证号码:51010619751010XXXX

    职务:诺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王贾桥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诺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期间,诺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佣金发放表的行为。该公司2015年1-11月财务凭证中佣金发放表记载不真实。

    万根成作为诺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确认书、相关人员谈话笔录、佣金发放表复印件、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诺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佣金发放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70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70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诺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71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万根成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3号)要求,凭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缴纳罚款,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号码029-83500355)。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保监局

    2016年12月27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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