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金融理财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78号)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78号)

    时间:2016-12-28 10:44:51  来源:  作者: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公司:

    你公司80511201643110200****号保单记载,2016年3月你公司承保永州市**公司城市公交车商业车险,车牌号为湘M077**,核定载客27人。你公司按27座计算保费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经查,该车牌号为湘M077**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核定载人数64人,你公司未按真实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记载的核定载人数承保。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你公司出具的相关汇报和说明,80511201643110200****号机动车保险单承保档案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公司主动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2月21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