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保监罚〔2017〕1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产险江西省分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8号博能中心A座10层
主要负责人:吴华强
当事人:管宾
身份证号:36012219701027XXXX
职务:时任华泰产险江西省分公司商险负责人
当事人:胡涛
身份证号:36010219850805XXXX
职务:时任华泰产险江西省分公司非车险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经查,2015年,华泰产险江西省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华泰产险江西省分公司罚款5万元。管宾、胡涛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管宾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胡涛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保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