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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6〕18 号)

    时间:2017-01-11 14:42:04  来源:  作者:

    当事人:陈方平

    身份证号码:33020419640412****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

    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77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等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经查,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 年7 月至2016 年6 月,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挚信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50.75 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陈

    方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业务清单、自查报告、任职文

    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6 年1 月至7 月,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虚列宣传用品费等费用

    137.07 万元,实际用于车险销售激励。虚列员工工资1069.44 万元,

    实际用于补偿车险电销业务的销售费用。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方平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财务凭证复印件、自查报告、

    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

    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

    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

    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方平警告,并处罚款3 万元。

    二、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

    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六

    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

    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方平警告,并处罚款8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

    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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