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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7〕1号

    时间:2017-01-10 15:34:01  来源:  作者:
    晋保监罚字〔2016〕1号

    机构名称: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徐本栋

    机构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1号金港国际商务中心B座1305室

    当事人:徐本栋

    住 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向我局申请延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许可证号为0029047),该许可证于2016年9月26日有效期届满。

    上述事实有公司申请文件提交登记、相关个人访谈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徐本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给予徐本栋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请及时联系我局办公室确认缴纳罚款事宜,并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至山西保监局指定账户。联系电话:0351-7551619。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保监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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