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纪魁
身份证号:110106196801xxxxxx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讲堂路2号(福马路南侧与晋安南路东侧交叉处)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纪魁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纪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信泰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任命高管的违法行为:一是公司员工洪某未经我局任职资格核准,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履行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职责。二是公司员工谢某未经我局任职资格核准,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履行三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职责。纪魁作为该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信泰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纪魁予以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