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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6〕25 号)

    时间:2017-01-06 17:05:19  来源:  作者:

    当事人:林永新

    身份证号码:33022419710206****

    职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经理

    住所:宁波市奉化市中山西路13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宁

    波分公司)涉嫌虚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6 月,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下辖奉化支公司

    通过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51.52 万元。奉化支公司经理林永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清单、财务凭证

    复印件、银行资金往来清单、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

    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

    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林永

    新警告,并处罚款3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

    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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