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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6〕28 号)

    时间:2017-01-06 16:57:25  来源:  作者: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

    财险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 号

    负责人:谢武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

    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6 月,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627.21 万元。分

    公司总经理助理葛成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清单、财务凭证复印件、银行资金往来清单、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

    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

    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六

    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30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

    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 年12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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