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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王伟的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17-01-23 10:22:37  来源:  作者:

    当事人:王伟

    身份证号:42128119910222XXXX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B座8-12层

    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话销售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对下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在保单号为8024280011033128的保单销售过程中,存在错误解释产品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有关情况进行不实宣传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电话录音、保险条款、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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