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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0号)

    时间:2017-01-20 17:53:43  来源:  作者:
    保监罚〔2017〕10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营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

    主要负责人:董晓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存在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自2011年开始,安徽省分公司向总公司报送辖区内车险网销承保政策,规定辖内网销不得单独承保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职责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向我会提出陈述申辩:网销渠道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不完全等同于公司拒保交强险,公司在网站页面设计了引导投保人通过其它渠道办理交强险的提示,并未造成客户不能单独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分公司迅速整改,已实现网销渠道可以单独承保交强险,请求免于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网销渠道是公司对外销售渠道之一,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已经限制了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投保交强险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此外,公司违法行为存在时间较长,检查发现后整改也无法消除之前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

    综上,我会对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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