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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7号)

    时间:2017-02-04 10:00:50  来源:  作者:

    童惠明:

    经查: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桃源支公司”)承保农村小额保险,应收取的保费与实收保费存在差额。

    2014年至2016年9月,国寿桃源支公司因坐支保费和人为延迟确认保费收入,导致部分计生保险保费延迟至以后年度分批入帐。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国寿桃源支公司通过报销培训餐费的方式支付协议赔付费用,共4笔。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国寿桃源支公司2014年-2016年10月8号保险收费及入帐说明;国寿桃源支公司2014-2016年保险承保业务明细表、2014-2016年保险收费明细表、2013-2016年9月30日承保保费及入帐说明;关于赔付的情况说明;关于被保险人李某、吴某的理赔说明;李某等11人承保及理赔记录;2015年的400043350号、400050163号、40050157号凭证及2016年400002782号凭证;你及其他11人的询问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桃源支公司团险部关于省保监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的解释说明;直接责任人确认书;关于《现场检查直接责任人确认书》的说明;汇交件承保通知书复印件;2016-430725-705-70003038-9号保单复印件。

    我局认为,国寿桃源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国寿桃源支公司团体业务部经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因你申辩的理由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故我局未予采纳。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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