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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保监罚〔2017〕5号

    时间:2017-03-09 11:16:18  来源:  作者: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7〕5号

    当事人:

    姓名:赵洪阳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陆家嘴(600663,股吧)国泰人寿辽宁分公司团险渠道团险业务总监

    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15号1-5-1

    经查,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在办理L15000006532号保险合同、 L15000008483号保险合同相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未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实时完整记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未实现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并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有关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之规定。你系L15000006532号保险合同业务经办人,对该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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