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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4号)

    时间:2017-02-25 20:00:00  来源:  作者:
    保监罚〔2017〕14号

    当事人: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人寿)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2号土星B1幢25层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

    当事人:刘浩

    身份证号:44010619741217XXXX

    职务:时任恒大人寿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汇龙港

    当事人:吕海龙

    身份证号:42062119790718XXXX

    职务:时任恒大人寿投资管理中心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恒大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恒大人寿存在以下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2016年1-11月,恒大人寿未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要求开展股票投资,股票投资交易笔数2480笔,股票平均持有期73天,其中9月下旬至11月上旬短期炒作相关股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时任恒大人寿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浩,时任恒大人寿投资管理中心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吕海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恒大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给予恒大人寿限制股票投资1年的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刘浩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的处罚,给予吕海龙禁止进入保险业3年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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