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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7)14号

    时间:2017-04-10 16:28:41  来源:  作者:

    当事人一: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7号久远商厦二楼东侧

    当事人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科学城营销服务部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绵山路64号

    当事人三:吴曦

    身份证号:510602197602184052

    当事人四:陈光

    身份证号:510702197305105421

    当事人五:邓缨

    身份证号:510721197304183400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科学城营销服务部及吴曦、陈光、邓缨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5月,经平安财险绵阳中支同意,平安财险科学城营销服务部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吴曦时任平安财险绵阳中支副总经理,陈光时任平安财险绵阳中支综合管理部经理,邓缨时任平安财险科学城营销服务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勘验笔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第84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2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平安财险绵阳中支罚款叁万元(¥30,000.00);

    二、对平安财险科学城营销服务部罚款叁万元(¥30,000.00);

    三、对吴曦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四、对陈光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五、对邓缨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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