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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7)10号

    时间:2017-04-06 15:07:12  来源:  作者: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大道南三段55号

    当事人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333号

    当事人三:陈军

    身份证号:511122196503239016

    当事人四:宋彬

    身份证号:510125197406090013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眉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仁寿支公司”)及陈军、宋彬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人保眉山市分公司、人保仁寿支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陈军时任人保眉山市分公司总经理,宋彬时任人保仁寿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承保档案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27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27条、第2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眉山市分公司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二)对人保仁寿支公司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三)对人保眉山市分公司时任总经理陈军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四)对人保仁寿支公司时任经理宋彬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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