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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7〕10号)

    时间:2017-03-20 16:21:19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刘先锋

    身份证号:22038119780427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经理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

    经查,2014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

    刘先锋作为该公司时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保险业务投保单影印资料、相关财务凭证、相关费用审批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以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刘先锋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流程:当事人在缴款前应与吉林保监局确认应缴额,获取应缴额的缴款码信息。缴款码为缴款的唯一凭据,当事人应妥善保管,缴款时必须持缴款码信息在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兴业银行(601166,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邮储银行、光大银行(601818,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实行同行缴款。

    缴款确认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1088号707室

    缴款确认联系电话:0431-8586217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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