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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张志晓:警惕以各种形式包装的赝品PPP项目

    时间:2017-05-09 10:27:48  来源:  作者:
    “谈及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注定绕不开法律问题,一些项目往往在此栽了跟头。”9月20日,在由21世纪经济报道举办的“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之新金融“保险资金参与PPP的机遇和挑战”闭门研讨会上,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晓从法律风险评估角度,分析了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操作实务和法律问题。

    在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操作过程中,张志晓认为,只有发展真正的PPP项目,才能从源头上规避风险。

    因此,必须警惕以各种形式包装的“赝品”PPP项目。例如,未按财政部76号文,113号文等履行相关报批的项目;将BT(Build Transfer)、土地整理、产业园等包装成PPP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等。

    与此同时,他提醒,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注意PPP项目参与主体是否合格;项目的适用领域、运作方式、合作期限是否合规;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规等一系列问题。

    不过,保险资金虽然可以在参与PPP项目时小心谨慎,但是面对一些风险时往往也是身不由己,这主要包括法律变更、政府信用、市场收益等。

    张志晓具体解释称,“第一,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变更问题;第二,政府信用问题,目前地方政府信用债违约现象愈发频繁,一些政府的信用问题值得关注;第三,市场收益问题是最大的风险。法律结构设计完善只是前提,最终还是落脚于收益情况,如果收益不达标,任何法律也无法保证风险。项目选择要立足项目自身,从长远考虑市场、前景、收益等多重因素。”

    具体到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法律问题上,张志晓表示,其一是政府保证问题,政府保证是没有效力的,但政府可以对最低使用量进行担保,这属于由政府承担的最低需求风险;其二是收费权或特许经营权质押方面,法律性质上,收费权或特许经营权属于行政许可,只是经营主体的一种资格,但是行政许可权并不直接产生现金流,因此对收费权或特许经营权的质押权并不直接及于经营主体的现金流,即对收费权或特许经营权的质押权并不意味着质押权人对经营主体的现金流享有权利;其三是分层设计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虽然金融机构处于优先层,但是其在项目投资中往往占较大比重,收益往往要依靠项目今后的现金流才能实现;其四是在约定回购方面,项目的良好收益是回购的前提条件,否则虽然有法律上的回购义务,但是回购主体可能没有经济上的回购能力。

    最后,张志晓总结,“如果想规避风险,一方面,要真做PPP,不盲目贪图数量,保证项目质量;另一方面,要做真PPP,确保操作规范、流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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