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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执行了“未休年假补发三倍工资”?

    时间:2016-11-01 10:00:01  来源:  作者:

    杨先生在绵阳一家企业工作4年后提出辞职,并于当月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因为两年没有休年假,杨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两年21天的年假工资13902.11元。28日,记者获悉,经绵阳涪城区法院一审、绵阳中院二审,该案有了终审结果: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判决公司向杨支付13902.11元。(10月29日《成都商报》)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每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人权。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年9月18日,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带薪休假自此有了法律依据。然而,有调查显示,带薪休假制度实际落实比率只有50%左右,而公众愿意通过带薪休假出行旅游的比例却已涨到了80%左右。带薪休假如何才能实现?

    据《条例》,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又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我们不难发现,不能享受年假的群体则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企业、民企、私企员工以及数量和规模更为庞大的农民工、临时工群体等。而这些人群既享受不到年休假,也很难拿到相应的补偿。具体到报道中的杨先生,他是因为提出辞职之后才敢提出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仍在职恐怕没有那么大的胆量。只是令人想不到的是,明明法律已经规定了,为何杨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却被驳回?如果只要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就可以拿来到年休假工资报酬,那表明维权简单多了。现在一定要通过法院起诉,这不仅增加了成本,也提高了难度。

    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如果单位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报酬,则是违法的。可企业不会不知道相关规定,但却仍然既不按排补休也不支付报酬,劳动者又能怎么办?现在需要的不是普及法律,而是让维权渠道广阔些,维权容易些。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企业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报酬,只要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那就能够拿到补偿了。如果一定要通过法院才能拿到报酬,则“借鉴”度并不高。

    “未休年假补发三倍工资”,这是法律常识,这不需要普及,最需要普及的恰恰是执法部门。执法到位了,劳动者的权益就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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