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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2500万征地补偿款买理财 钦州一生产队队长获刑

    时间:2016-11-17 17:29:22  来源:  作者:

    (通讯员 梁丽思)为了购买理财产品,广西钦州市沙埠镇某生产队队长竟打起了该队巨额征地补偿款的主意。近日,由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钦北区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工作组征收钦南区沙埠镇某队800多亩土地用于建设白石湖片区。征地完成后,2010年7月1日,钦州市国体资源局钦南分局土地征收中心汇款3351万元征地补偿款到钦南区沙埠镇某队的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对公账户,该账户由时任该队队长的被告人王某玉和会计王某汉(另案处理)共同管理。在管理和发放征地补偿款中,王某玉和王某汉经商量后决定挪用该账户内的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然后私分理财收益。

    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玉和王某汉在农业银行钦州郊区支行用王某玉的身份证开办一张储蓄卡,卡密码由两人共同管理,并从该队农行对公账户转2500万元征地补偿款到该卡。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玉和王某汉在农业银行钦州市郊区支行用卡上的2500万元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这2500万元征地补偿款获得10万左右收益。被告人王某玉和王某汉将其中的6.2万元用于私分,王某玉分得3.1万元。

    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玉和王某汉又以同样的方式挪用2300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得了6万元左右收益。被告人王某玉和王某汉将其中的3万元理财收益用于私分,王某玉分得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玉伙同王某汉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其挪用的资金,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出违法所得,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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