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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长和村会计长上“肥胆” 私借征地款365万帮他人还贷款

    时间:2016-12-02 16:18:59  来源:  作者:

    (通讯员 张宏文)近期,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村官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对被告人罗某某、霍某某依法作出刑罚判决。

    罗某某,男,湖南省汨罗人,自2005年以来担任汨罗市某村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该村村务工作;霍某某,男,湖南省汨罗人,自2005年以来担任村会计,负责该村财务工作。

    2011年,该村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霍某某自2011年开始负责管理村上的集体资金及政府下拨的土地征收款。霍某某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在该市各大银行开设了多个银行账户用以保管上述资金。2013年3月,仇某某因需归还银行贷款,便向罗某某和霍某某提出借用该村资金150万元,两人在未经村支两委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借款给仇某某使用,后霍某某于同年3月13日从其保管的村资金中转账150万元给仇某某。仇某某借款后一个星期左右归还了50万元,剩余100万元直至2014年3月28日才予以归还。罗某某、霍某某挪用的该100万元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1年,村支两委成员负责协助乡政府协调土地征收工作及将土地征收款分发给被征地村民。乡政府于2011年12月12日、2012年3月13日分两次将30,551,261.09元的土地征收款拨付至时任村会计的霍某某的银行账户,之后村支两委将政府下拨的土地征收款分发给被征地的村民。因其中部分被征收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因此该部分土地征收款没有及时下发,仍由霍某某保管,到2014年,霍某某保管的未下发的土地征收款为2,378,882.59元。2014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村支两委开会决定由出纳甲某某管理村集体资金,霍某某只管理土地征收款。2014年5月,仇某某因需归还银行贷款,便向罗某某和霍某某提出借用村资金200万元,两被告人在未经村支两委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借款给仇某某使用。之后,仇某某又单独向霍某某提出再借15万元,霍某某同意后于2014年5月14日、5月29日从其保管的土地征收款中共转账215万元给仇某某。仇某某借款后归还了部分款项,到2014年10月18日,尚有138万元没有归还。罗某某、霍某某挪用该138万元土地征收款的时间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罗某某、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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