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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集资,你真的了解吗?

    时间:2019-05-18 14:57:29  来源:  作者:

    今天,是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作为投资者,我们该如何掌握投资知识,提升自我保护水平?强化风险自担意识,同时警惕非法机构和人员引诱?主动辨识违规行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远离投资骗局,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适逢今天这个特别的日子,我们就带着这些问题来好好学习一下什么是非法集资,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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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以高息为引诱,通过亲朋好友相互介绍、媒介宣传和揽客推荐等,以“能人”“知名企业”“高回报项目”名义,打着领导关心支持的幌子,吸引群众存款。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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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设置超高回报诱饵。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公众参与集资,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用后期投资人资金兑现前期投资人本息,达到一定规模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混淆新型投资概念。一些不法分子包装全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用网络炒汇、电子黄金等新名词迷惑公众,利用所谓加盟连锁、消费返利、电子商务等经营方式欺骗公众投资。

    3.伪装投资经营合法。一些不法分子设立公司为掩护,办公场所齐全,还借助名人宣传,却并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

    4.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制造虚假声势,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通过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和即时通讯工具,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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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由谁承担?

    参与非法集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所以,看到这些,我们不得不感叹一句:投资规则千千万,风险控制最重要!

    我们要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近期期货市场上棉花、棉纱、红枣、PTA等品种市场波动剧烈,为了各位投资者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关注行情变化,谨慎运作,理性投资。今天小美还整理了三板交易所连续三板风控管理办法汇总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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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商品交易所

    《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关于连续三板措施规定

    第十八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1交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1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1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2交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2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2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D4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三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继续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二: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5交易日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三: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强制减仓后,从下一交易日(含该日)开始,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D3交易日的标准执行,直至该期货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十九条 当D2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以前(含该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第十八条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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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商品交易所

    《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关于连续三板措施规定

    第二十二条若某期货合约在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

    限制出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强制减仓。

    第二十三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 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具体强制减仓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5%(棕榈油合约标准为4%)的所有持仓。

    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的全部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三)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所有投机持仓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 +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6%以上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3%以上而小于6%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3%而大于零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7%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单位净持仓盈利3%以上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单位净持仓盈利7%的保值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五)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第N +2个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仓原则自动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第N +2个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六)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第N +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

    (七)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客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 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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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关于连续三板措施规定

    第十四条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D2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上式中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的重量单位为吨,白银的重量单位为千克,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1)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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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关于连续三板措施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当日闭市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D3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二)D4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执行,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闭市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细则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

    第十九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为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7个百分点;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4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前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并在D4交易日决定并公告采取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方案。

    第二十一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限制出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在D4交易日对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执行强制减仓,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双向持仓的,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按下列方式确定:平仓数量为D3交易日闭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该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交易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闭市前撤单;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亏按以下方法计算:

    交易者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交易者该期货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计量单位由各期货合约规定。

    (三)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以及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均列入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等持仓类型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8%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4%,小于8%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4%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4%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4%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8%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五)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按下述方式进行(具体见本细则附件):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一般和套利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分配后还有剩余的,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则不再分配。

    (六)平仓数量尾数按下列方法处理:平仓数量存在尾数的,应当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交易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交易者,分配数量不足的,则随机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能源中心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强制减仓之后,风险得以化解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风险未能化解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及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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