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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代表、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建议对“禁止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定义和范围加以明确

    时间:2021-03-07 23:50:31  来源:  作者: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保险法》中“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执行现状不利于行业利用优势实现长期发展,存在过于绝对有悖商业惯例、增加业务实操难度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3月4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全国人大代表、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处获悉,她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一份关于《保险法》“禁止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修订建议,包括对该条法规定义和范围加以明确等。

    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实施细则方面,周燕芳建议,对“禁止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定义和范围加以明确,指导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如可以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规定中“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限于支付保险费回扣、佣金回扣等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的费率水平的行为,不包括提供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客户增值服务、开展未列入保险费率且属于保险机构专项费用内的客户营销活动等正常经营行为。

    同时,周燕芳建议,赋予保险公司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由度。修订《保险法》中“禁止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相应规定,确保在防范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开展正当商业经营活动的一定自由度。

    另外,周燕芳表示,应该对合理的客户增值服务等经营行为放开禁止性规定。在避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上,允许给予客户合理的礼品和增值服务。例如,对于低于一定价值的低耗值礼品如春联、“福”字等,不作禁止性规定;在同一次销售活动中,允许向现场所有客户(含潜在客户)赠送增值服务或一定价值限额以下的礼品,以吸引客户活跃气氛应为正常商业活动所必需。

    此外,周燕芳建议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保行业有序经营。为避免市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建议由《保险法》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于客户增值服务等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以符合公平性、有序经营的要求,可采用限制总量投入、允许个性化选择的方式,兼顾风险管控和客户需求。管理办法重点应对损害竞争对手声誉、低价恶性竞争、以及通过高额礼品、高价增值服务争抢客户、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

    最后,周燕芳称,可将客户增值服务写入保险合同。允许根据细分客群提供差异化的增值服务,并将服务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应约束力,规范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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