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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理财产品以后,监管政策变化了怎么办?

    时间:2021-03-12 18:05:05  来源:  作者:

    案例故事

    政策风险难避免,规范操作可预防

    客户艾某于2016年6月在B银行武汉分行咨询购买理财产品,理财经理向其介绍了某优先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方向、投资风险,以及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风险级别为高风险等相关内容后,艾某于2016年7月认购了100万元该产品,产品存续期为18个月。

    2017年5月27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修订。即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还需满足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的规定。此次新政颁布没有设立过渡期,即日起实行,因此客户艾某持有产品减持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截至2018年1月12日,客户艾某持有该产品存续期已满18个月,根据产品合同约定该产品进入清算程序。受前述监管政策的影响,该产品于2018年1月19日完成第一次清算,2018年6月14日完成第二次清算,2019年3月27日完成第三次清算,2019年5月20日完成第四次清算,最终四次累计清算给客户79.0875万元。客户艾某表示无法接受产品延期一年多才完成清算,只愿意承担产品按照原计划到期日的约4至5万元的亏损,不愿意承担因延期产生的亏损,要求银行方赔偿16.5万元。B银行认为,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已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产品延期及亏损并非银行方原因导致,因此向湖北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中心及时指派调解员联系客户艾某面谈了解情况。艾某声称该产品是由理财经理在银行网点自助柜员机上代为操作,并非自己亲自操作购买;在购买该产品后,银行并无人主动沟通联系,直至自己收到该产品的最终兑付金额到账短信,遂联系银行咨询。艾某表示自己了解理财产品有风险,但无法接受如此巨额的亏损,认为银行应在出台相关政策后及时告知相关情况,自己也好承受。

    调解中心查询了该产品相关合同及说明:该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风险级别为高风险。根据银行提供的艾某个人客户理财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得知,艾某的评估结果为平衡型,与该产品的风险级别不匹配,银行也没有因风险级别不匹配,让客户签字确认购买的相关资料。因该产品已经下架,银行系统中也无客户购买的相关文件及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的双录资料。为使案件调解有理有据、依法合情,调解中心充分参考现有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结果,并以相关法律条款作为依据,明确了各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多次与当事双方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协商一致,银行在授权能力范围内给予艾某一定金额的赔偿,双方圆满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 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 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 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本案的焦点在于银行与客户两方法律主体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当各自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关系。

    1. 银行在发出业务邀约和办理业务过程中不仅应当尽到充分告知风险的义务,还应依照银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完善办理流程。如本案中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对销售文件的妥善留存等。

    2. 客户作为购买方在认购时,也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在明知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风险级别为高风险”的情形下,由其本人完成了相关认购操作,可以认定对于合同内容并无误解。

    3. 产品存续期间,因证监会新规对于减持制度作出了新的修订,从而导致银行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客户办理减持,客户认为因此造成的风险应由银行承担,而银行也是本次事件的受损方,但往往为当事人所忽略。

    4. 合同中对发生此类情形该如何分担风险往往并无明文约定, 因此在中立机构居中调解下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不失为最佳的处理方式。

    案例启示

    勿忽视规范操作,做好金融风险防范

    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和产品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从业人员业务和绩效压力与日增多,导致客户经理在销售推广各项业务产品时,为尽快完成考核任务,往往忽视规范操作和金融风险防范。

    一是为了盲目追求速度和节约时间,有时代客户操作办理业务;二是向客户介绍产品时经常选择性采取报喜不报忧的方式,忽略产品的风险点,提示风险不足。该案一是客户在购买该产品时已经超过65岁,银行在销售推介时未充分审慎考虑该因素;二是为客户推荐了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三是银行在客户购买该产品后,未妥善保存相关销售文件,不利于后期举证免责;四是在出现政策变化时未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妨碍了客户知情权;五是客户也未完全尽到注意的责任。

    (本文内容来源:湖北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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