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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将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按每人每年40元筹资

    时间:2016-11-21 15:33:38  来源:  作者:

    从明年开始,在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合肥有望逐步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大病患者将享受到更多实惠。记者从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全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服务项目即将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来承办职工大病保险,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现状:市本级参保近130万人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市职工医保参保160.13万人,市本级职工医保参保128.37万人(至2016年6月份,市本级参保129.15万人)。为减轻参保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合肥市将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根据规定,合肥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同时,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据了解,合肥将通过公开招标选定1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大病保险,相关的保险服务项目正在进行招标前公示,招标服务承保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标准:按每人每年40元筹资

    根据相关的招标文件和合肥市的政策规定,2017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40元筹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划入。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合肥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依据,2017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定为2万元。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待遇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属于支付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比例来分段支付,超出部分金额越高报销比例就越高;而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比例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同时中断;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同时恢复。

    展望:报销比例将会适时调整

    根据规定,被保险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去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的费用,其个人承担的在大病保险范围内的超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2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在本地住院治疗的人员,实行大病保险在院即时结算,即出院结算时医院终端的电脑系统自动计算出基本医疗、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各自应付的金额,患者支付需个人承担的费用即可。

    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人员,须在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合肥市医保中心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按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的待遇。合肥还将根据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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