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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参照交通事故判令赔偿

    时间:2016-11-23 15:44:00  来源:  作者:

    楚天都市报讯

    绘图/刘阳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聂丽娟通讯员史文君)货车司机在水泥厂车间装卸水泥,不慎将架梯上工人撞翻在地造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地点在包装车间内,不属交通事故为由拒赔偿。昨日记者获悉,江夏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虽没有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当事人现场报警,应参照交通事故来处理,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6万余元。

    2015年5月22日15时许,货车司机周某驾车在武汉一家水泥厂包装车间装卸水泥,出厂过磅时发现货物分量不足,回库加装,在倒车时不慎将位于库内的架梯撞倒,正在该架梯上搬货的工人许某摔下受伤。周某当即报警,许某经鉴定为10级伤残。双方后因赔付问题协商无果,许某将货车司机周某和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

    当天周某辩称,自己的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伤者许某的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公司却认为,虽然货车司机周某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但是事故发生地为水泥厂包装车间内,不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范围,且没有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对责任划分无法确定,因此保险公司无法确定具体赔付数额。

    江夏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该起案件系机动车在水泥厂区内通行时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根据相关法规,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依相关规定,应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范围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许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许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亦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周某予以赔偿。经计算,原告许某的损失未超出周某投保保险的责任限额,据此最后判令,由保险公司直接对原告许某赔付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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