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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护驾”铁路货运

    时间:2016-12-27 11:42:43  来源:  作者:

    近日,某产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整合优势资源,与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合作,共同为“渝新欧”铁路货物运输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说起“渝新欧”铁路,这可不是普普通通的小干线,而是一条始于重庆,西出新疆阿拉山口,沿途经过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到达德国杜伊斯堡的国际铁路。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载体之一,全长11179公里的“渝新欧”铁路联通了中国内陆和欧洲的经济贸易往来。如此重要的国际物流大通道,货运保险保障自然必不可少。据悉,上述产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已为惠普、宏、华硕、富士康、沃尔沃、福特等知名企业,就其在“渝新欧”铁路的货运往来提供保险保障,总保额近300亿元。

    其实,说起货运风险,可谓铁路运输业中一大常见问题,若不加以规避,往往给物流企业和货主带来经济损失。对前者而言,若在途货物因意外事故损毁,需向货主赔付。对后者来说,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也要承担经济受损的风险,因此,别说是通过“渝新欧”铁路开展贸易往来的企业,但凡在铁路运输途径的货运或物流企业,给运途中的货物配备铁路货运保险,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两大保险责任

    所谓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为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而设立的险种,具体可细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保险责任。

    基本险 以某险企推出的铁路货运险为例,其合同条款规定“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综合险 指基本险责任之外,对于下列铁路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力致使所用容器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的货物因腐烂变质的损失;遭受盗窃的损失;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那么,铁路货运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确定的?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该险种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标志”是: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以及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保险责任不生效。

    至于该险种保险责任的终止,则视多种不同情况而定:首先,货物运抵保单上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保险责任终止。其次,货物运抵后,收货人未能及时提货,保险责任最多可以延长至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书》后的十五天(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货物运抵后,收货人提取部分货物,对于未提的货物,险企也只承担15天保险责任。

    厘清投保事项

    虽然铁路货运险能为企业分忧,但保险业内人士提醒,投保前厘清必要的基本事项,才能在发生运输意外后,顺利获得理赔。

    首先,铁路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既可按货物的保险价值(按起运地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而定)确定,也可由企业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当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险企将根据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险企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其次,该险种并不为企业在铁路运输途中遭遇的任何意外风险“买单”。如某险企旗下的铁路货运险条款明确,诸如地震造成的损失;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致损失等,均不负赔偿责任。而且,若被保险人自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经过二年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将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此外要特别说明的是,当货物遭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的责任造成,会涉及代位求偿问题。此时,投保企业既可以向责任方索赔,也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对于后者,企业应当在获得赔款后,签发权益转让书,把向有责任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有义务协助做好追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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