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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监会: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三分之一

    时间:2016-12-29 18:11:4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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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9日电中国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低至1/3;保险公司控股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投资人举牌保险公司,需报保监会批准;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应当保证来源合法。

    意见稿要求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

    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并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合计持股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此外,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同一投资人成为(经营同类业务)控制类股东的只许一家,成为战略类股东的不得超过2家,成为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办法》同样对前述两种特殊情形做了除外规定,但同时明确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专业保险公司,其控制权5年内不得转让。

    意见稿对入股资金做出限制,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有关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股权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变更持有不足百分之五股权的股东,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得以收购保险公司股权为主要标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稿规定,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其所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权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当自交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不予许可之日起五十个交易日内转出。如遇停牌,应当在复牌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转出。

    意见稿还强调,要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采取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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