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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阳引入担保 给诉讼财产上“保险锁”

    时间:2017-01-03 06:23:24  来源:  作者:

    湖南日报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汤研科

    近日,申请人苏先生、段先生、黄先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申请对江西省某公司、湖南省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经审查,衡东法院认定申请人苏先生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冻结江西省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这是衡东法院首例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来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例。

    判决书生效了,可执行财产却不见了,当事人赢了官司却没有得到赔偿。在民商事诉讼中,这样的事经常发生。怎样有效执行判决,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从2015年12月起,衡阳市两级法院在全省率先引入担保公司保全诉讼财产,审核准入符合条件的多家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业务。

    2015年12月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实施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及《财产保全担保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中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经市中院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市中院认可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有效担保。申请由担保公司担保的,由申请人在市中院确定的担保公司的名单范围内选择担保公司,由当事人直接与担保公司联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准入公司的监管实行年审制度,对于通过年审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市中院以通知形式将名册印发全市法院。未通过年审的,不得继续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

    该项措施实施一年来,截至2016年12月,五家保险公司共担保诉讼保全业务125笔,担保标的6.15亿元。四家担保公司担保诉讼保全业务52笔,担保标的5.564亿元。上述保单涉及的177件案件无一涉诉涉访,当事人均息诉服判,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机制下得到有效保障,减少了诉讼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司法公信力无形中得到了提升,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衡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来清说,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担保机制,是以当事人权益保护需求为导向,以保险服务衔接司法实务的一项重大举措。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的介入,一方面提高了诉讼案件财产的保全率,从而有效缓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可以避免被申请人遭受损失。

    据了解,2016年8月至11月20日,湖南已有102家法院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占全省法院的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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