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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支出救助资金近300亿 医保政策进一步向城乡居民倾斜

    时间:2017-02-22 10:50:57  来源:  作者: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今年1月16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扶贫办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下称《通知》)。

    2月21日,民政部召开2017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对该《通知》进行了解读。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发挥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作用,以提升制度可及性、精准性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着力通过加强两项制度衔接,提高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综合保障效益。”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在发布会上表示,重点对做好两项制度在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的衔接作了规范。

    据初步统计,2016年全国累计实施医疗救助8720.4万人次,其中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3099.8万人次,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5620.6万人,支出救助资金298.7亿元。

    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通知》要求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民政部要求,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同时,在加强支付政策衔接方面,《通知》要求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市级和省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分级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

    同时,明确大病保险采取“一降一提一扩”倾斜政策,即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扩大合规医药费用报销范围,对困难群众实施精准支付,并要求各地将这些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各地的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予以落实。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等情况,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稳步提升救助水平。

    此外,由于医疗救助是“保险在先、救助在后”,此次通知还明确提出,对于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就医,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次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进一步发挥制度合力

    医疗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基本民生和助力脱贫攻坚中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脱贫攻坚战的持续深入开展,帮助困难群众减轻看病就医负担、保障和维护他们的基本健康权益成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最为迫切的一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的首要之义在于如何发挥好制度合力,打好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组合拳”。

    就此,早于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分别对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作出部署。

    如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的发布,进一步有效化解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难题。

    据记者了解,很多地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对困难家庭中医保参保人员因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策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中,经医疗专家认定为合理部分的费用且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由大病保险基金再给予叠加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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